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搜索
查看: 1319|回复: 0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收起左侧

[大陆] 苏越诈骗案因检方抗诉再审 平静接受事实

[复制链接]

青铜会员 - 等级≥州判

跳转到指定楼层
楼主
发表于 2013-5-26 09:08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苏越诈骗案因检方抗诉再审

  一审判处无期;二审发回重审;重审被改判15年有期徒刑。著名音乐人苏越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一波三折。因检方认为法院改判“量刑畸轻”抗诉,要求改判“无期”后,苏越案在北京高院进行重审期间的二审开庭。
  仅安排2名被告家属旁听
  昨日进行的庭审因所安排的旁听席位有限,仅容纳被告人的2名家属旁听,苏越的爱人安雯及其姐姐进入法庭旁听。
  休庭后,苏越的辩护人、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旭(微博)转述了庭审经过。
  庭审上,检方宣读了抗诉意见,即在重审期间市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15年后,因苏越案受骗的两家被害单位向检方提出了抗诉申请,检方自己审查了证据等之后认为,苏越案合同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、情节后果特别严重,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特别巨大,不应对其从轻处罚,因此判处有期徒刑15年属于量刑畸轻,建议此次二审北京高院能直接对苏越改判无期徒刑。
  律师称苏越平静接受抗诉
  陈旭表示,检方提出抗诉后他曾到看守所内会见苏越,苏越也平静地接受了这一事实,认为“检方是依照职权提起抗诉,但数额特别巨大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定格判处无期徒刑,毕竟应该区别与那些更恶性的案子”。
  辩方当庭提出,本案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刑事诈骗案件,当事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。
  庭审中,控辩双方发表了上述辩护意见后法官宣布休庭。本案未当庭宣判。
 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,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,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,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,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这也就意味着,此次北京高院必须作出判决或者裁定。
  【苏越涉骗案回顾】
  2010年3月24日,苏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,同年4月被逮捕。检方指控其伪造演出合同书,骗取多家单位和个人投资款5700余万元。
  2011年11月,苏越因合同诈骗,一审被二中院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苏越提出上诉。
  2012年5月,北京市高院二审撤销原判,发回二中院重审。
  2012年10月,市二中院重审后做出一审判决,改判苏越有期徒刑15年,原“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”判决被取消。
  2013年3月,北京市高院受理检方抗诉。
  争议

  “借贷”款算不算犯罪金额
  2008年,信怡公司股东朱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苏越偿还借款600万元。2011年12月,海淀法院拍卖苏越之妻安雯的别墅,发还朱某704万元。
  辩护人提出这600万元属于民事借贷,不应计入犯罪金额,此意见被二中院采纳,之后出现改判苏越15年。
  检方此次抗诉称,此事属于民事诉讼追偿,也并非苏越主动归还,仍应计入犯罪金额。
  对此,陈旭表示信怡公司在向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中,明确提到这600万元属于民事纠纷,且已退赔,不应再计入涉案金额。
  退赔100万能否得轻判
  苏越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,爱人安雯复出,通过写书、上节目等筹得100万代苏越退赔了部分赃款。此举被二中院认可,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。
  昨日检方在抗诉书中强调,该案仍有1983万元的损失,退赔金额与损失金额差额特别巨大,不应当对苏越从轻处罚。辩方则抗辩称,在苏越被限制人身自由,其名下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,要求苏越及家人在短时间内偿还全部所欠款项不现实,也不合情理。此时对他们的偿还数额不应苛求,应更看重被告人积极弥补损失的认罪态度。
插件设计:zasq.net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QQ|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 ( Q群816270601 )

GMT+8, 2024-11-2 05:26 , Processed in 2.330983 second(s), 45 queries 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2

© 2001-2013 Comsenz Inc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